尊敬的各位投资者:
随着新三板改革的持续深化,部分不法机构或人员通过编造误导性信息、操控股价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高价买入新三板股票。部分挂牌公司内部人员涉嫌违规操作,参与到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行为中,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利益,破坏了新三板市场正常交易秩序。
按照山东证监局发布《关于提升主动规范意识 做好专项整治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鲁证监公司字[2024)26号)的要求,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利益,维护新三板市场正常交易秩序,净化市场环境,金山地质 (证券代码:833628)积极开展合规交易宣传和投资者保护活动,在此提醒各位投资者:
1、警惕网络非法荐股,谨防上当受骗;
2、远离新三板非法股票交易,防范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风险:
3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,警惕微信荐股陷阱:
4、防范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风险,切实提升自我保护意识
5、“新三板”投资有风险,转板获利莫轻信;
6、警惕“非法荐股”,远离投资骗局。
请各位投资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,请勿相信“内部信息”“优先交易”“稳赚不赔”等宣传噱头,远离新三板非法股票交易,避免落入诈骗陷阱,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依法合规从事股票交易。
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
2024年7月5日
防非宣传经典案例:
案例一:挂牌公司参与非法销售股票
(一)案情简介
某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因公司急需资金,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,先后与多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《投资顾问协议书》,委托他们寻找投资者。相关股权投资公司依靠宣传团队具体操作策划推广事宜。宣传团队一方面雇佣大批代理商,通过组建微信群或QQ群,拉拢有投资意向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入群;另一方面雇佣股票讲师、分析师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,向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、讲授炒股技巧、夸大宣传并预测挂牌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,鼓动投资者买入该挂牌公司股票。为获取投资者信任,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向投资者承诺,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,则按照约定进行回购,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。投资者股票由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持,并签订代持协议。经查实,该挂牌公司以上市为名,通过虚假宣传推广,以增资扩股、转让股票的方式,共向500余名投资者发行股票900余万股,非法募集资金1亿余元。
本案中,挂牌公司与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股权投资公司合谋,以上市为名,虚构或夸大公司经营业绩及上市后的盈利前景,吸引投资者在交易场所以外通过“股权代持”方式购买挂牌公司股票。“股权代持”是新三板市场不合格投资者想要参与股票交易常见的手法之一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及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如果设立股权代持是为了规避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,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
案例二:非法经营证券业务
(一)案情介绍
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正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、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等,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,向投资者推荐“新三板”股票,宣称某只“新三板”股票即将转板上市,可赚取高额收益,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“新三板”股票。
经查,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“新三板”股票是其从“新三板”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,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。截至案发,以洪某某、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共向社会公众销售“新三板”股票金额4,348.8万元(详见判决书〔2017]沪0106刑初243号)。
(二)处罚情况
洪某某、邓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”行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三)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,分别判处洪某某、邓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,缓刑1年至3年,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。
案例三:操纵市场
(一)案情介绍
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,挂牌公司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控制使用“薛黎明”、“孙某桂”“薛某杰”“王某文”“薛某霞”“李某叶”“雍某雷”“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等8个账户(以下统称账户组):通过连续申报、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,将挂牌公司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。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,累计申买量为3,443,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,755,840元,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%的有4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46.74%;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,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,437,000股,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,615,480元,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%的有5个交易日,最高为3月12日的53.43%。在上述累计941笔买入成交中,主动买入成交笔数为851笔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的比例为94.44%;主动买入成交量为3,151,000股: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量的91.68%;主动买入成交金额为27,153,140元,占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91.69%。账户组累计卖出3,633,000股,卖出收入共计31,740,500元,净卖出196,000股,获利545,800元。
(二)处罚情况
薛黎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(2005年)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薛黎明违法所得545,800元,并处以545,800元罚款。